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29號再審聲請人 張華傑 籍設彰化縣○○鄉○○村00鄰○○路00號上列再審聲請人請求返還繼承權,對於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734號拋棄繼承事件提起再審,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