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9號原告 廖英旭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被告 陳中立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於其所有之土地上設置防閑設施,以避免其牛隻侵害原告土地及農作物。查原告上開起訴聲明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受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暫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加計原告起訴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15,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1,6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