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43號原告 黃俊寧
黃獻慶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被告 周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