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改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04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王妙華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鄭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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