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32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被告 劉清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壹萬玖仟柒佰參拾柒元(起訴後之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壹佰貳拾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楊振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