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號原告和臻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棏隆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 律師
劉時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門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919,9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0,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玉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蔡翔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