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77號原告 林億齊 被告馹崧特用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建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自112年11月1日起至本件起訴日即聲請支付命令之日(113年2月15日)前一日止,利息金額為29,00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29,007元(計算式:2,000,000元+29,007元=2,029,0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5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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