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緝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訴緝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緝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溫智翔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溫智翔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鄭富容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蕭靖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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