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222號原告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峰)
10號丁○○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員工保證書第2條約定:「因本保證所發生之爭議,被保人(即被告丙○○)及連帶保證人(即被告丁○○、戊○○)均同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