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21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7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於民國95年7月14日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6年10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7年2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7年1月2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6年10月30日法矯司字第0960907185號函暨所附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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