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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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5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蔣庭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蔣庭恩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蔣庭恩因賭博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聲請書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原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並經聲請人求為與表列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刑法第50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一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第二項)」,對於裁判前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是依上開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蔣庭恩因賭博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
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又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與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民國112年2月17日親筆簽名並按指印之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是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再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8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222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所拘束。
㈡受刑人就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表示:無意見(見定刑
聲請切結書、陳述意見狀)。
四、綜上,依前揭法條規定,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及表示之意見,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又數罪併罰中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而結果不得易科罰金,原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準此,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4與2、3所示之罪,雖係分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惟經合併處罰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連雅婷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附表:受刑人蔣庭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賭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10/6月初~110/11/27109/10/25109/10/2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速偵字第1569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334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33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87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82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82號判決日期111/01/13111/05/24111/05/24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87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82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8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3/01111/06/21111/06/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8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222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編號4罪名賭博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0/12/05~111/01/2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70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2252號判決日期111/09/13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2252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2/0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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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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