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金訴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睿呈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日一百一十二年度審金訴字第八二號、第一七九號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就高睿呈被訴對 徐惠貞 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高睿呈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0日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2號、第179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該案被告被訴對被害人徐惠貞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部分(詳如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字第22130號、第22394號起訴書所載),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原因,爰撤銷該部分裁定,並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至被告其餘被訴事實,則仍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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