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53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53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龔芷儀
       周政甫
被   告  李麗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4年4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玖仟伍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三
年一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九十三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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