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3年度員簡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簡字第269號
原   告  朱林碧玉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州雄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柒佰捌拾貳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前段規定,應記載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上所載被告鄭州雄之住居所,無法
送達訴訟文書,亦無渠等身份證字號及確實年籍,而不能確
認渠等身份,且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無從代為查詢,
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
內補正,檢附本件被告等人現住所戶籍謄本,該裁定於同年
月17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原告就被告
鄭州雄部分至今仍無法補正,訴訟文書均無人收受,其對被
告鄭州雄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合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提起抗告,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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