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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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201號
原 告 吳碧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明華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
向本院補正以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一、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9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190元,是以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
幣4,190元。
二、被告許明華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