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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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204號
原 告 黃三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月霞 發支付命令
(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5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
台幣10,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