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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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補字第10號
原 告 黃素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錦松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牌號碼彰化縣彰化市○○里○○○路○○○號建物於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並提出相關證明(如前開建物課稅現值資料或
房屋稅籍證明書)。
二、並依前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