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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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補字第10號
原   告  黃素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錦松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牌號碼彰化縣彰化市○○里○○○路○○○號建物於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並提出相關證明(如前開建物課稅現值資料或
  房屋稅籍證明書)。
二、並依前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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