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7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743號
原   告  吳冠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邦銀行臺中分行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等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1,6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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