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177號
即 被 告 陳慶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明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
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