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516號
法定代理人 鄭林 經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珮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75元,應徵
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