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8號原告甲○○○(即上訴人)被告丙○○(即被上訴人)被告乙○○即被上訴人)7.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3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6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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