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8號上訴人甲○○○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18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936,4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9,1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