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400號聲請人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即甲○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7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1月19日起至125年1月1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甲○○於①95年1月20日②95年5月22日③96年8月6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800,000元②300,000元③2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0年1月20日②105年5月22日③106年8月6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甲○○自①96年10月20日②96年10月22日③96年10月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2,530,389元②263,093元③197,17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第三人甲○○已於96年10月23日死亡,並經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56號民事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第三人甲○○之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提起抗告,業經本院裁定駁回(97年度家抗字第61號裁定參照)。聲請人為此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暨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3件、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56號、97年度家抗字第61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交易明細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40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縣│永康市○○○段│843│建│118.65│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40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四│五│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19│台南縣永康市│台南縣永│5層樓房│30│60│62│59│14│22│平│鋼筋│6.│平│全│││46│復華八街48巷│康市永信│鋼筋混凝│.0│.5│.1│.6│.9│7.│方│混凝│27│方│││││1弄2號│段843地│土造│5│4│4│1│5│29│公│土造││公││││││號││││││││尺│││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