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419號聲請人 劉勉秀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春發 、 雷亞玲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序號2之票號CH698704之發票人為何?
二、提出相對人張春發、雷亞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