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03號上訴人 范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詹麗香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1萬6903元,應徵上訴裁判費7萬01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書記官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