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八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余銀德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八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余銀德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