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一四О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返還本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伍佰玖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拾伍萬玖仟伍
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敏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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