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簡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一四二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楊子芳
  被   告 甲○○
        乙○○即億久興企業廠
  訴訟代理人  郭福源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叁萬陸仟叁佰元,及分別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份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之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八十三萬六千三百元,及分別
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貳、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甲○○簽發,如附表所示,面額共計八十三萬六
千三百元之支票三紙(以下簡稱系爭支票),其中附表編號一、二之支票並經被
告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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