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八五號
原 告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家雄
訴訟代理人 許上閔
被 告 甲○○
右當事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陸仟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
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
十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九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三十
八萬元及二萬元二筆,約定借款期限至九十二年十一月九日止,利息按年息
百分之十四計算,按月計付攤還本息,遲延履行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仍
按上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