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八七一號
  原   告 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玖萬陸仟參佰貳拾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陸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貳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暨繕本各一份、原告公司執照及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資料暨法
     定代理人現在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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