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簡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四九號
  原   告 甲○○○住台南
  被   告 乙○○○住台南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王貞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劉瑞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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