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四九號
原 告 甲○○○住台南
被 告 乙○○○住台南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王貞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劉瑞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