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簡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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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一三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
五一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處罰金新臺
幣参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
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