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06號原告玉霸企業有限公司
2法定代理人 謝從惠 被告亞風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慶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8,120元,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
100年11月22日當天美金兌換新臺幣之匯率為30.35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3,4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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