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2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2619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永基選任辯護人許麗美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聖軒 選任辯護人 余晏芳 律師
盧明軒 律師 吳佩雯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郭孝儀 指定辯護人 楊明儀 律師(義務辯護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葉宗錦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永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6號,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吳麗英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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