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33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明福 選任辯護人 謝國允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葉仲民 選任辯護人 周振宇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鄧淇鴻 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福、葉仲民、鄧淇鴻均各提出新台幣貳拾萬元之保證金或同額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陳明福、葉仲民、鄧淇鴻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各提出新台幣2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石家禎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書記官白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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