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2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耿展
陳明福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黃韡誠 律師被告 葉仲民 選任辯護人 王建宏 律師被告 鄧淇鴻 選任辯護人 程高雄 律師
主文楊耿展、陳明福、葉仲民、鄧淇鴻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玖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楊耿展、陳明福、葉仲民、鄧淇鴻前經檢察官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提起公訴。
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四人均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所四人販賣次數非僅單一,各係涉犯數次販賣毒品犯行,為避重刑,即不無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自民國101年6月1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四人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其等涉犯上開罪嫌,除被告四人之自白外,尚有檢察官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四人犯罪嫌疑重大,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故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9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謝琬萍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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