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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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88號原告 徐運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使本院無法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因上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因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如獲勝訴判決,可減少債務金額為多少?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