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136號聲請人 葉巧文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欲掛失之股票(股票號碼99-NF-0000000、99-NF-0000000)之股數各為何,並提出股票掛失證明(掛失之股票、張數及股數應逐筆列出)。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