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45號聲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45號聲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