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3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96號上訴人即原告 施順隱
施進財 施金鳳 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 黃素津 (處長)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39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即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應繳納裁判費,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為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102年1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1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陳鴻斌法官許麗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