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5號原告際林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憲璋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參瑛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參瑛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48,927元,應繳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9,85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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