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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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9號上訴人 陳正光 被上訴人 董盛茂
董盛福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29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77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書記官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