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常業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常業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義閔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詹國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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