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94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羅乙鑫羅銘政吳桂香 之繼承人

羅濟鋒 即羅銘政及吳桂香之繼承人

羅正憲 即羅銘政及吳桂香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羅濟鋒、羅正憲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羅銘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吳桂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與羅乙鑫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7,661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羅乙鑫於民國102年間邀同案外人羅銘政及吳桂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8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1筆,合計新臺幣66,288元。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4年02月13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詎債務人羅乙鑫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案外人羅銘政及吳桂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四)次查案外人羅銘政於112年1月27日死亡、吳桂香於110年6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羅濟鋒、羅乙鑫、羅正憲依法應於繼承羅銘政、吳桂香所得遺產為限,就本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乙份2.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共乙份3.繼承人系統表二份4.戶籍謄本影本三份5.家事事件公告二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靖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89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7661元

羅乙鑫兼羅銘政及吳桂香之繼承人、羅正憲即羅銘政及吳桂香之繼承人、羅濟鋒即羅銘政及吳桂香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12日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47661元

羅乙鑫兼羅銘政及吳桂香之繼承人、羅正憲即羅銘政及吳桂香之繼承人、羅濟鋒即羅銘政及吳桂香之繼承人

自民國114年0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7661元

羅乙鑫兼羅銘政及吳桂香之繼承人、羅正憲即羅銘政及吳桂香之繼承人、羅濟鋒即羅銘政及吳桂香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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