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770號
聲請人 袁道弘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蔡政旗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狀末之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因聲請狀為影本非正本
)。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770號
聲請人 袁道弘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蔡政旗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狀末之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因聲請狀為影本非正本
)。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