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852號
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旭良 、 陳美妙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利率為何?與附件所示本票所載利率不同。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852號
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旭良 、 陳美妙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利率為何?與附件所示本票所載利率不同。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