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8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807號
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黎氏玉富 、 王伯宇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黎氏玉富(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之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