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7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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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762號
聲請人賀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宜晨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文忠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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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762號
聲請人賀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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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文忠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