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373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池見正 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池廖丁妹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全
  體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99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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