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373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池見正 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池廖丁妹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全
體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99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