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8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866號聲請人慶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二八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光釗┌────────────────────────────────────────────────────────┐│附表:94年度除字第186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四通工業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中崙分│93年10月31日│106,986元│CK0000000││││ 高銘德 │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素卿